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4月21日,在某科技开发公司钢渣加工区域上夜班的被告人张凤君伙同赵江、王进宝、王海旺(均已判刑)共同预谋,将本应运至钢渣生产线进行分选的钢渣私自隐藏在废料堆中,次日8时许,被告人张凤君伙同赵江、王进宝、王海旺等人利用向厂外转运废料之机将钢渣5.84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096元)运出厂外并销赃,共得赃款13000余元,张凤君分得2000元。2011年9月20日被告人张凤君被民警查获,赃款未被起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凤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共财产,数额巨大,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