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诉称:他与被告王某于2009年就妙峰山镇一块土地达成合伙协议。约定由原告出资、被告出地,建蔬菜大棚及配套用房,股份分配为原告占80%、被告占20%,政府发放的各种补贴款也照此比例分配。2010年妙峰山镇政府发放补贴款20万元,原告仅分得10万元,还有6万元被被告拿走,至今未还。此后,双方于2010年12月就股权转让一事达成协议,约定被告以30万元向原告购买30%的股份。被告就此向原告出具了欠条,约定于2011年底前付清。还款期已过,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拒绝还款。故韩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政府补贴款、股权转让款及相应利息共计366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