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施工未警示 村民摔伤索赔偿

发布时间:2012-02-18 13:57:23


    原告李某诉称,2011年某村进行水管改造,属于村工程,村委会将此项工程承包给陈某。9月29日晚上7点左右,李某骑电动车下班,在回家途中经过施工现场时,由于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李某不慎摔伤,当即去就诊。 
    李某认为,将水管掩埋时土堆高于地面若干公分,属于道路上施工,若未设置明显标志,亦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人身伤害,施工人、管理人理应承担侵权责任。因事故发生后,村委会与陈某相互推卸责任,拒不赔偿原告的损失。故李某将村委会及陈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19723.4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50元,护理费11297.3元,交通费750元,营养费2490元,修车费655元,共计36065.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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