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瘾君子”合谋贩毒 车内交易双双被抓

发布时间:2012-02-18 14:01:26


    检察机关指控:2011年6月28日十三时许,被告人王某伙同赵某在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路路口东南角停放的李某的红色富康牌轿车内,以人民币八百元的价格向其贩卖毒品海洛因四包,共计0.64克。被告人王、赵被当场抓获,另从王身上起获毒品海洛因0.07克,毒品已起获并收缴。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赵某无视国法,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