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无生育证被辞退 公司不服仲裁起诉

发布时间:2012-02-18 14:02:11


    原告某建筑公司诉称,2011年9月29日,原告得知被告薛某计划外怀孕且未办理生育服务证,在与被告沟通未果的情况下,原告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后被告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工资,仲裁裁决支持了被告的请求。原告不服此仲裁裁决,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仲裁裁决。
    被告薛某辩称,她于1992年8月入职原告公司,双方于2007年7月25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1年9月29日,原告以她怀孕无生育服务证为借口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未发放她2011年1月至9月的工资。她同意仲裁裁决结果,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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