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李某(男,27岁,河北省人,汉族,初中文化)于2004年3月4日15时10分许,无证驾驶“巨力”牌三轮农用车由东向西行至北京市昌平区城区镇八街大道胡同处,未确保安全,将行人王某(女,68岁)撞出,致其当场死亡。事故后,被告人李某驾车逃逸。经昌平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李某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2011年11月14日,被告人李某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事故发生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