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后与朋友划船消夏不慎落水身亡,孙先生的妻子苏女士将同船的刘某、宋某、周某、张某及经营游船的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60余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苏女士诉称,2011年一个夏日的晚上,其夫孙先生与刘某、宋某、周某共同吃饭,期间饮用了大量白酒,后刘某提议去后海划船,被告张某随后也一同前往。20时许,五人登上由某公司经营的游船,登船后不久,五人因避雨而将船划至金锭桥附近准备上岸。此时船舱进水,发生侧翻,刘某等人先后爬上附近其他游客的船只,而其夫孙先生则因溺水身亡。在施救过程中,游船经营公司的救援船虽然赶到事发现场,但没有立即组织施救,而是取回拖绳后才赶到现场,整个施救过程大约十分钟左右。
苏女士认为,刘某等人明知孙先生饮用了大量白酒并达醉酒状态的情形下,将其带到后海的游船上,并最终因翻船导致了孙先生的身亡。而该游船经营公司明知游客已经饮酒的情形下,仍旧向其出售船票,并允许其登船下河,没有尽到应尽的劝阻、告知等义务,上述行为是对孙先生生命的严重侵犯。故诉至法院,提起上述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