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档案被丢失 起诉获赔十五万

发布时间:2012-03-12 09:22:10


    因单位管理不慎,将职工档案丢失,导致员工无法办理社会保险,为此该员工将单位告上了法庭,要求单位赔偿其损失23万余元,此案现已由西城法院审结。
    原告郑先生称:自己是某单位员工,1992年曾向单位询问人事档案事宜,发现自己的个人档案已经丢失,单位同意为其补办。2010年5月25日,郑先生与单位签订协议书,约定由单位从1993年1月开始按照国家劳动保险政策为郑先生办理保险手续,并支付相应的费用,但至今都未履行。郑先生以此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该单位赔偿其损失约23万元。
    经本案承办法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协调,双方达成了由该公司支付郑先生档案赔偿金及社会保险赔偿金共计十五万五千元的调解协议。
    鉴于郑先生现在生活困难,急需这笔赔偿款贴补家用,在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之后,承办法官还积极督促该公司主动履行,现此案已经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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