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到北京某冰上运动中心滑冰,不慎摔伤,起诉该运动中心所属公司,要求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17万余元。日前,昌平法院判决公司赔偿陈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万元。
陈某诉称,2010年10月28日下午4时左右,原告到被告公司经营的某冰上运动中心滑冰,因被告未由专人负责客户的安全保卫,导致原告在滑冰期间受伤,伤情严重,造成右胫排骨骨折。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17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公司辩称,原告不是公司的会员。原告使用他人的会员卡进入冰场,该公司对初试滑冰的人员有相应的提示,也有人员进行指导,但是原告没有要求进行辅导。
原告陈某称自己是第一次滑水冰,此前没有接受过相关的培训。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陈某与被告公司之间已形成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公司作为提供娱乐服务活动的公司,在顾客进行娱乐消费过程中,应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为顾客提供安全保障义务。因滑冰运动存在较大风险,陈某作为成年人,应对滑冰可能产生的人身伤害后果有较强的预见性和自我保护意识,现陈某因自身原因不慎摔倒受伤,其应承担主要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原告陈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