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后青年醉驾身亡 未尽劝阻义务乘车人担责

发布时间:2012-03-12 09:39:54


    2011春节期间,80后李某与同学王某、孙某外出聚会,酒足饭饱之后,李某在驾车送王某、孙某回家的路上,因酒醉发生交通事故,李某当场死亡,王某、孙某受伤。事发后,中年丧子的李某的父母将李某的同学王某、孙某告上法庭,要求其对李某的死亡承担50%的赔偿责任。房山法院受理了此案。
    庭审中,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惨剧让李某的父母情绪非常激动,他们认为对自己的儿子李某的死亡被告王某、孙某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事故发生那天儿子李某驾车与王某出去吃饭饮酒,期间,孙某打电话给李某让李某到家中接他,后三人又去KTV唱歌并继续饮酒。当晚在李某酒醉的状态下,王某、孙某还让李某送二人回家,在送二人回交管家的路上,李某因酒醉开车撞到路边树上,李某当场死亡,孙某、王某受伤,车辆报废。部门认定交通事故发生系李某醉驾导致。李某的父母认为王某、孙某明知自己的儿子驾车,不履行劝告义务还让其饮酒,在饮酒后又让其开车送二人回家,王某、孙某存在严重过错,应对儿子李某的死亡承担50%的赔偿责任,应赔偿损失35万元。
    王某、孙某认为,李某的死与他们没有任何关系,他们既没有要求李某饮酒,也没有要求李某送其回家,他们当时还劝阻过李某让他不要饮酒。李某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在自己饮酒的情况下造成的死亡后果应由其自己承担。
    法官通过审理后认为李某是具备驾驶资格的成年人,应当知道酒后严禁驾驶车辆,在公安机关认定李某对此次事故负全责的情况下,由此导致的经济损失应主要由其来负担,但是孙某、王某明知李某驾驶车辆,在就餐与娱乐过程中仍然与李某共同饮酒,没有提醒与有效劝解李某不要饮酒,对李某的酒后驾车行为也没有尽到适度、合理提醒、注意、照顾义务,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李某驾车,还搭乘其车辆回家,其放任行为明显不当,故王某、孙某对李某死亡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因此判决王某、孙某赔偿李某的父母六万余元。
    本案宣判后,双方均没有上诉,由于双方矛盾较大,王某与孙某不履行赔偿义务,近日,李某的父母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