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出租方阻止设备维修 承租方诉解合同并赔偿

发布时间:2012-03-12 09:42:15


    原告诉称,原告某网络通信公司与被告某花园酒店于2004年4月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原告使用被告酒店部分场地,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10年租赁费共计27万元。2011年7月,原告的基站设备突发高温告警,影响通信安全,需要紧急维修,被告拒绝原告维修人员进行维修工作,基站至今仍处停运状态。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请求判令被告返还租金74625元,给付原告建站费290327元,拆站费44225元,赔偿停运损失3447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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