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先生起诉称,2010年12月中旬,原告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体看到被告北京乐尔康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关于乐尔康智能鞋柜加盟的广告宣传,并与被告签订了《乐尔康智能鞋柜代理商合同书》,同时支付了398000元货款以及9600元管理费。但随后魏先生发现,被告提供的产品价格远高于签约前口头承诺的价格,而且产品存在变形、无法安装、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功能上也与宣传的不同。此外,双方签订的是一级加盟代理,但是签约后被告出具的是二级代理加盟授权书,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原告魏先生认为,被告以虚假的宣传与承诺、提供伪劣产品等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解除合同,并退还货款398000元及管理费9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