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景区施工殃池鱼 池主诉请如约赔
发布时间:2012-03-12 09:55:49
原告蒋某诉称,他家鱼池与密云某景区管理处相邻。2011年6月,因此景区进行施工作业,造成蒋某鱼池内鲟鱼、草鱼部分死亡,为此,双方于2011年7月28日签订书面协议,约定由某景区管理处按小鱼每条20元,大鱼每条50元对蒋某进行补偿,并约定50天的潜伏期,在潜伏期内如鱼再有死亡,不论大小某管理处将按每条50元予以赔偿。 协议签订后,蒋某于2011年10月将其统计的数字报至某景区管理处,但管理处对蒋某所报数字未予认可,为此,蒋某将管理处诉于密云法院,请求如约赔偿。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