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称:2011年期间被告人高某编造保险公司进行内部存款送礼品活动的事实,以奖励床上用品、电视机、金条或兑换等值现金为诱饵,骗取刘某、张某等人的集资款共计一百余万元人民币。2006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高某以用现金代客户缴纳保险费以及代客户办理退保手续为由,诈骗李某、段某等人人民币九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