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制度是我国重要的诉讼制度,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其在解决民事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作为重要的诉讼机制,具有独特优势。然而近年来,随着社会矛盾多元化、民事纠纷增多,在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背景下,诉讼调解在民事审判的重要性再次被提升。2004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创新和完善了调解制度。201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该意见再次对调解工作在有关民事案件中的必要性和必须性做了强调。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为了更加及时、有效地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审判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切实解决在调解率不断提高,债务人自动履行生效调解协议低的问题,提高审判的公信力,督促债务人按时履行债务,使生效的调解协议得以执行。
南岔区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关规定,制定出台了《南岔区人民法院调解履行担保制度》。该制度的出台,有利于保障解除当事人顾虑,促进调解协议达成;有利于保障权利人利益最大程度的实现;有利于保障经济生活的有序运转。在实践中,虽然大多数调解协议都能得到当事人的自觉履行,但因当事人恶意调解,不愿意或不能够履行调解协议而进入强制执行阶段的案件也不少。一方面权利人在调解时作出了让步,另一方面到最后债务人却不履行,最终使当事人缩水的权利却还要进入执行阶段。就是因为这种没有保障的调解,使得许多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者在调解中丝毫不让步妥协,使得法院的调解功效不能充分发挥。《南岔区人民法院调解履行担保制度》的出现,对解除了当事人的顾虑,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当事人全面履行调解协议,充分发挥法院调解的积极性,促成调解协议快速有效的达成,均有积极的意义。该制度以其特有的便民性、亲和性和情理法共融性,把大量的矛盾纠纷化解在了萌芽状态,大大减少了案件的上诉率、信访量和因矛盾激化而引发的违法犯罪,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着独特的“减压阀”、“润滑剂”作用,使得南岔区人民法院的诉讼调解率大大提升居全市前列,赢得了人民群众的欢迎和社会各界的认可。这是南岔区人民法院坚持科学发展观,与时俱进,不断加强制度改革和创新的结果。该制度的适用必将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