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庭审保障工作中,发生审判秩序受到严重干扰、造成恶劣影响和被告人脱逃等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干警的责任:
第一、擅离职守的;
第二、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职责的;
第三、与被告人或其家属相互串通,为被告人传递信件、物品,通风报信,致使发生严重后果的;
第四、对于发生在警务保障工作中的突发紧急情况,没有采取措施及时予以处置,致使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违反工作纪律和相关规定,致使发生严重事故的;
第六、具有其他需要追究干警责任情节的。
在庭审保障工作中,发生审判秩序受到严重干扰、造成恶劣影响和被告人脱逃等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司法警察部门相关领导责任:
第一、 没有按照规定制定警务保障预 案的;
第二、未按规定期限领取、归还枪支、弹药、提押票的;
第三、司法警察的警力不足以完成警务保障任务,而又不向相关领导报告,违反规定强行命令司法警察执行警务保障任务的;
第四、执行警务保障任务的武器、车辆和警械具不符合警务保障工作的需要,而又不向相关领导报告,致使发生严重事故的;
第五、对于发生在警务保障工作中的突发紧急情况,应对不及时,指挥不正确,致使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具有其他需要追究司法警察部门领导责任情节的。
在庭审保障工作中,发生审判秩序受到严重干扰、造成恶劣影响和被告人脱逃等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法院相关院领导责任:
第一、法庭、羁押室设施和设备不符合警务保障工作要求,没有采取措施进行完善和改造的;
第二、司法警察的警力不足以完成警务保障任务,违反规定强行命令司法警察部门执行警务保障任务的;
第三、执行警务保障任务的武器、车辆和警械具不符合警务保障工作的需要,没有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的;
第四、具有其他需要追究法院领导责任的情节。
在警务保障工作中发生事故,根据事故的性质一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立案、信访秩序维护工作中,发生严重影响法院形象、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等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干警的责任:
第一、执勤司法警察撤离岗位或不履行职责,致使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语言不文明、执行行为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违反规定使用警械具或采取强制措施的;
第四、具有其他需要追究干警责任情节的。
在立案、信访秩序维护工作中,发生严重影响法院形象、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等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司法警察部门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一、因未按规定为立案、信访秩序维护工作配备相应数量司法警察,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指挥不当致使立案、信访大厅秩序混乱的;
第三、没有制定处置突发事件预案的;
第四、未按规定给执勤司法警察配备相应警用装备的;
第五、警力不足、装备不全难以适应工作需要,又不向上级领导报告,致使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具有其他需追究司法警察部门领导责任情节的。
在立案、信访秩序维护工作中,发生严重影响法院形象、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等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法院相关院领导责任:
第一、 警力不足、装备不全等原因,经司法警察部门多次汇报,又不予解决,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司法警察部门领导岗位和机构设置不健全,导致此项工作无法开展的;
第三、具有其他需要追究法院领导责任情节的。
(三)在安全检查工作中,致使来访人员带入违禁、危险物品造成严重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干警的责任:
第一、司法警察擅离职守、散漫懈怠,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违反安全检查规定,任意减少安全检查程序或不安全检查的;
第三、执勤司法警察态度恶劣、动作粗鲁引发冲突,给安全检查工作造成混乱的;
第四、收受来访人员赠与其留置的代保管物或将代保管物品据为已有,因该物品造成安全事故的
第五、违反规定,给异性来访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第六、具有其他需要追究干警责任情节的。
在安全检查工作中,致使来访人员带入违禁、危险物品造成严重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司法警察部门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一、未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司法警察(男、女司法警察至少各有一名)进行安全检查的;
第二、未给司法警察配备必要的警械具和安全防护装备(如防刺背心、防割手套、防火毯、催泪瓦斯等),给执勤干警造成人身伤害的;
第三、未制定相应工作制度或对执行安全检查工作的司法警察进行专业培训,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具有其他需要追究司法警察部门领导责任情节的。
在安全检查工作中,致使来访人员带入违禁、危险物品造成严重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法院相关院领导责任:
第一、 未对执行安全检查工作的司法警察进行培训或没有配备相应安全检查器材,经司法警察部门多次汇报,又不予解决的;
第二、司法警察部门领导岗位和机构设置不健全,导致此项工作无法开展的;
第三、具有其他需要追究法院领导责任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