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本院的案件审判质量,切实加强法院内部案件质量监督管理,落实办案责任,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案件质量评查的范围,包括审结、执结的各类立案案件、一审案件、再审案件、违法确认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及执行案件(包括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罚金、没收财产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
第三条 案件质量评查遵循依法、公正、公开、尊重司法规律以及科学统一的原则,通过案件质量评查,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四条 案件质量评查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评查、申辩复查、定期通报、逐案建档、明确奖惩等制度。
第二章 评查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第五条 成立案件质量考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案件质量评查的组织、领导、协调工作。
第六条 考评领导小组下设考评办公室,由审委会办公室、审判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两办”),负责案件质量评查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将各业务庭负责人或审判长聘任为评查员。
第八条 评查员应当认真学习,熟悉规则,廉洁公正,恪尽职守。
第九条 评查员应当自觉遵守省法院《关于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评查纪律,评查员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评查错误或违反评查纪律的,“两办”应建议考评领导小组取消该评查员资格并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评查程序及方法
第十条 对本院案件质量评查实行四查制,即案件承办人每办结一案进行自查,审判长每周对所在合议庭办结案件进行核查,庭长每月对本庭室所结案件进行复查,审判监督庭每季度对全院所结案件进行评查。全院集中评查分别安排在5月份和11月份进行。评查范围为上年度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结案并已生效的案件。
第十一条 各业务部门于每月的14日之前将上月审结的案件案卷送档案室,由档案室按本院案件报结标准审查后归档,为集中评查作准备。
第十二条 移送案卷报结,应逐案填写好案件质量考核评议表,案件承办人、审判长、庭长按本院规定在自查、核查和复查后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各庭室移送案卷,应附结案案卷移交表。对延期后又超审限、执限的案件,应附材料逐案说明。
第十四条 被上级法院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两办”应通知原承办单位自立案庭登记之日起15天内填写自查表,“两办”在收到自查表后30天内调卷进行重点评查,特别要加大涉诉信访案件,社会公众关注案件的评查力度,促进社会予盾的化解。
第十五条 “两办”根据情况需要,可以组织本院的评查员对案件集中评查,必要时可对评查员进行分组,指定评查小组组长负责相关组织工作。评查员在评查本人或本部门承办案件时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在评查过程中,“两办”应适时组织评查员进行讨论,归纳和收集发现的普遍性问题,交流评查信息,总结和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做到评查案件与总结审判经验的有机统一。
第十七条 案件质量评查以案号为单位,每案基础分100分(交办案件、管辖、按自动撤诉的案件需折合后计分),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法院司法质量考核评议试行规则》规定标准扣分。
第十八条 评查员评查案件,应依照《黑龙江省人民法院司法质量考核评议试行规则》的有关规定,统一标准,严格执行,并认真填写好案件质量考核评议表,一人评查,一人复核,确保案件评查公正、准确。
第十九条 案件承办人对评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于评查结果公布后三日内申请复查,申请复查应当书面陈述理由。 对扣分事实问题的复查申请不予受理。对不合格案件的复查,“两办”应在五日内形成书面意见,交考评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对于每次评查结果,“两办”应及时汇总,写出书面报告,经考评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通报。做到评查结果与绩效考核的统一。
实行案件质量定期讲评和限期整改制度,“两办”应于每季度初对上季度考评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进行讲评并提出整改建议,各部门应进行有针对性的整改,并于30天内将整改结果报告“两办”。
第四章 考核、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一条 案件质量评查结果,记入个人业绩档案并纳入岗位目标考核管理的范围,作为年度评优授奖以及晋级、晋职的参考依据,并对办案部门予以经济奖罚。
第二十二条 奖励
(一)案件质量经评查为95分以上的,每案奖目标管理分2 分。
(二)在季度检查案件质量考评得分95分以上的每案奖50元。
(三)业务部门完成全年办案任务且年终案件质量考评,案件质量在全院排名第一的,对该部门人均奖300元,第二名200元,第三名100元。
第二十三条 处罚
(一)案件质量经评查为不满70分的,每案扣目标管理分2分。
(二)每季度经评查为不满70分的案件的每件扣承办人50元。
(三)案件承办人年度出现一件因主观原因而被评查为不合格案件的,年度不能评优;出现二件因主观原因而被评查为不合格案件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因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原因导致评查不合格的,按相关制度予以追究。部门年度出现审判人员人平一件不合格案件的,其庭长应当引咎辞职。
(四)各部门未按本规定及“两办”要求按时报送案件和相关评查材料的,每次扣1分;
(五)被上级院评查为不合格案件的,每案扣部门目标管理分10分,扣相关责任人500元。。
第二十四条 被院和市院抽查评定为不合格的案件,应由各部门根据以下原则并按扣分的事实和岗位职责确定相关人员责任:
(一)涉及程序方面的差错:审判长应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合议庭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二)涉及实体方面的差错:审判长承办的,由审判长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其他合议庭成员承担次要责任或者免责;非审判长承办的,审判长与案件承办人承担同等责任,其他合议庭成员承担次要责任;差错由多数人员意见决定的,持少数正确意见的人员不承担责任;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属合议庭遗漏主要事实、重要证据引发办案差错的,按前述原则由合议庭承担责任。 (三)涉及法律文书的差错:语言文字表述差错,由文书制作者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文书打印、校对、排版等差错,由案件承办人和相关责任人承担同等责任。
(四)案卷装订、归档等差错:由案件承办人和相关责任人承担同等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以上奖罚兑现,由“两办”通报落实。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所规定的案件质量考核评议表,由院办统一制订,并建立案件质量考评工作档案,按年度归档。
第二十七条 遇本规则规定以外个别情况,由“两办”提出意见,报考评领导小组决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院考评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