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容易还款难 巨款未还上公堂

发布时间:2012-04-13 08:47:25


    施先生将37346000元巨额资金借给某公司经营使用,该公司到期未还,双方协议确认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共计48416774.42元。此后,公司仅还款16500000元。施先生只得起诉,要求公司偿还借款。日前,大兴法院已受理了此案。
    原告诉称,2010年1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7346000元用于生产经营。 2011年4月28日,双方签订还款协议,确认被告至协议签订时尚欠原告48416774.42元。该借款被告至今未按时归还,尚欠本金31916774.42元,借款利息6128020.6元。故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支付借款利息及律师代理费,共计385447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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