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女士投资200万元与杨先生合作建社15栋厂房及院落,杨先生许诺房屋建好后,朱女士可获得其中一栋厂房,哪知房屋建成后,朱女士却一无所获。朱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杨先生交付其厂房一栋及相应院落,并赔偿租金损失99万元。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签订合作协议一份,约定合作共同开发北京市旧宫镇南街一村土地约50亩,兴建南小街服装工业园,拟建十五个院落及配套设施;建成后原告可取得其中一个院落,包括厂库房2400平方米;原告出资200万元作为转让费用。2009年,上述工程验收合格,被告拒不交付厂库房及院落。故起诉,要求被告交付厂库房一栋及相应的院落,并赔偿租金损失9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