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岁男童龚某与父母一起乘坐公交车时,因售票员与其他乘客发生纠纷引发拉扯,龚某的鼻子被打伤,经派出所调解未果,龚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将承运人北京某客运有限公司诉法院索赔偿。日前,顺义法院已受理了此案。
原告龚某诉称,2012年1月28日下午四时左右,原告随父母乘坐公交车行驶在某村附近时,公交车售票员丁某与乘客张某因停车问题引发争吵,互相撕扯中将原告的鼻子打伤,鲜血直流,公交车人员随即报警。派出所人员到场后制止了纠纷,原告被送到顺义区医院诊治。原告遭受的经济损失经派出所调解未果,故起诉北京某客运公司,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共计1763.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