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燕女士等三人与陈先生达成网吧转让协议,陈先生将网吧转让给燕女士等人进行经营。一年后,网吧的经营许可证未能变更至燕女士名下,燕女士认为陈先生违约,将陈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网吧转让协议。日前,大兴法院已受理此案。
原告诉称,2010年12月,原被告签订《网吧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100万元的网吧转让费,被告应在90天内协助原告办理网吧经营许可证的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此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变更手续一直未能办理。故起诉,要求解除《网吧转让协议》,被告退还100万元的网吧转让费,并支付7万元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