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与北京某出租车公司解除合同,公司收取了各项费用,仲裁机构认为公司应该返还费用。公司不服将张先生诉至法院。日前,昌平法院受理了此案。
张先生以前是北京某出租车公司的双班司机,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和《承包营运合同书》,并缴纳了押金14140元和培训费500元。
2011年7月,张先生的对班司机生病,向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公司便要求张先生进行单班运营。经医院检查,张先生身体不适合进行单班运营,于是向公司申请病退,未获公司同意。后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办理了交接手续。公司认为张先生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解除合同,违反了《承包营运合同书》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便收取了张先生3000元违约金。而张先生在上岗前参加了公司组织的岗前培训,平时每月还要参加两次培训教育和一次重点培训教育,两年多来,公司为培训张先生,支付了高额的培训费用,故培训费500元收取后不再退还。双方交接时车辆有损失,还应赔偿公司车辆损失费用370元。由于张先生属于双班司机,张先生对班司机单方解除合同后,在寻找新的合作伙伴期间,要按照单班运营计算承包金,因此,公司还收取了张先生505元的承包金。
后来,张先生申诉至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该委员会裁决公司返还其收取的上诉违约金、培训费、车辆损失以及承包金。公司对于裁决结果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判令不予返还上述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