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浴时玻璃突然坠落 经销商判赔2000余元

发布时间:2012-04-13 09:06:00


    玻璃经销商认为按照行业标准,玻璃制品允许存在3‰的残次率,不同意对玻璃问题造成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怀柔法院判决玻璃经销商赔偿2000余元。
    居住某欧式花园小镇的周女士在新居装修期间精心挑选了一套磨砂雕花的高档钢化玻璃门安装于卫浴间。然而,新居入住仅一年半之后的某日,玻璃门在周女士洗浴期间突然坠落,钢化玻璃在触地瞬间碎裂为成无数细小的玻璃渣四处溅射,造成周女士背部、腿部严重划伤。周女士为治疗腿、背部划伤共花费2000余元。为此,周女士向玻璃门经销商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玻璃经销商认为,按照行业标准,玻璃制品允许存在3‰的残次率,且周女士家中玻璃们的的破损是由于安装不当引起的,故不同意对玻璃问题照成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本案中,经销商不能以“行业标准允许3‰的残次率”为由推脱责任。法官解释说,“3‰残次率”这一行业标准针对的主体是玻璃制品生产厂家,其管理目标在于减少瑕疵品的生产和流通。而经销商以生产管理领域的行政法规为依据否定经营者自身法定义务属于“偷换概念”的行为,是不能成立的。此外,经销商提出的“玻璃门破裂系安装使用不当引起”的主张,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应当由其提出证据证明,否则即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官还进一步指出,由于产品存在质量隐患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侵权行为近年来屡见不鲜。针对消费者维权法官建议:一是要增强证据意识,妥善保管好购物小票及发票,尤其是大宗耐用商品的购物票据,同时对因商品质量问题引起的损害及时进行拍照等证据保存;二是要增强时效意识,一旦发生商品质量问题引起人身、财产损失,要及时向销售者或者生产者提出损害补偿要求或提起诉讼;三是要增强权利意识,积极依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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