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掉头撞伤孕妇 准妈妈获赔近10万

发布时间:2012-04-13 09:07:22


    孕妇杨女士乘坐丈夫的私家车外出,与违章掉头的农运三轮车相撞。杨女士和腹中胎儿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杨女士起诉要求该三轮车的驾驶员潘某和车主吴某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约18万元。日前,昌平法院判决潘某和吴某共赔偿杨女士近10万元。
    2010年12月11日13时30分,赵先生驾驶小轿车(内乘怀孕36周的妻子杨女士)由西向东行驶至北京市昌平区七北路白庙村中街口,与被告潘某驾驶的登记车主为被告吴某的农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两车受损,事故造成杨女士右肱骨干骨折。经公交管理部门认定被告潘某负主要责任,赵先生负次要责任。经鉴定,杨女士构成十级伤残。
    原告杨女士称,因为自己怀孕36周,由于治疗期间手术需控制饮食,严重影响到了孕妇和胎儿的营养供给,在治疗阶段杨女士和胎儿的体重均没有正常增加,胎儿发育受到影响,导致其出生时体重偏低,不得不进入温室接受治疗;车辆撞击导致孕妇羊水混浊、羊水进入胎儿肺部,造成其吸入性综合症,不得不接受住院治疗。这次交通事故给杨女士和胎儿都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杨女士要求农用三轮车驾驶员和车主共同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恢复器具费、二次手术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等约18万元。
    庭审中,被告潘某未到庭答辩。被告吴某辩称,自己早在几年前就将该农用三轮车卖给了潘某,只是车辆一直没有过户,并且在卖与潘某时自己对车辆进行了投保,是潘某没有续保,自己对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责任,故请求法庭驳回杨女士对自己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潘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登记在吴某名下的肇事车辆未依法参加交强险,且潘某驾驶机动车辆与杨女士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故对于杨女士的合理经济损失,交强险限额内的部分应由潘某、吴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交强险限额外的部分应由潘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吴某辩称其已将车辆卖与潘某,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对此杨女士不予认可,吴某亦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对吴某的辩解不予采信。法院判决潘某、吴某连带赔偿杨女士8.3万元,此外潘某再赔偿杨女士1.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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