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某、王某驾车行驶至延庆县某路段时,因压坏路边属于原告陈某的玉米秸,双方发生口角后互殴。近日,延庆县法院对该起健康权纠纷案作出一审裁判,判决被告李某、王某赔偿原告陈某医疗费等共计1800余元;判决原告陈某赔偿被告王某医疗费等共计900余元。
2011年3月,被告李某、王某开车领一辆运送水泥的货车到延庆某村时,路过一小路时,货车碾轧了原告捆好并堆放在路边玉米秸,货车司机下车往一边搬玉米秸,原告发现后与被告李某发生口角,后被告李某、王某与原告相互撕扯,被告李某打原告后背致原告趴在砖垛上,原告扔砖头打到被告王某左前臂。
诉讼中,被告王某提出反诉要求原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共计6000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人侵害。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二被告与原告因原告玉米秸被碾轧一事发生口角并相互撕扯打架,导致原告与被告王某身体均受到不同程度损伤,对此原告方与被告方各承担50%的责任。原告因此造成的合理的经济损失,二被告应给予赔偿,并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因此造成的合理的经济损失,原告亦应给予赔偿。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