烤肉店内喝酒闹事 法院判赔经营损失

发布时间:2012-04-13 10:04:59


    在烤肉店内喝多了酒与朋友发生口角,刘某随即到后厨拿出一把菜刀砍坏饭店两张桌面。店主孟女士将刘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桌面款、经营损失等。近日,延庆法院审结这起财产损坏赔偿案。
    2011年9月9日晚上11点左右,刘某和几个朋友在孟女士开的烧烤店内吃饭时,喝多了发生口角,刘某即到烤肉店的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将烧烤店的两张桌面砍坏,菜刀也被砍坏。孟女士赶忙报了警,刘某被延庆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7天的处罚。后延庆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延庆县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确定刘某砍坏的两张桌面价款180元。孟女士因与刘某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于2011年10月31日诉至法院,要求刘某给付饭费105元、赔偿桌面款、菜刀款、经营损失等共计401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刘某在孟女士烧烤店内吃饭,因与同桌发生纠纷用菜刀将孟女士的两张桌面砍坏,菜刀也被损坏,应予赔偿。孟女士要求刘某给付饭费,因与此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此案不做处理。因刘某的行为给孟女士的正常经营造成一定的影响和损失,孟女士要求赔偿经营损失,但未有证据证实,法院酌定为200元。最终法院判决刘某赔偿孟女士桌子款、菜刀款、经营损失4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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