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替债权人讨债,代理人竟在债务人宅院的大门和院墙上喷涂自喷漆。债务人事后将代理人诉至法院,要求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和财产损失。日前,顺义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代理人赔偿财产损失800元。因代理人拒不履行,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采取强制扣划的方式执结了此案。
原告王女士诉称,被告刘先生多次以讨债为名,私闯她的住宅,在村内散布谣言,使得她在村内名誉受到严重损害。去年10月12日,刘先生用自喷漆在她家院墙、大门等多处喷涂字迹,她发现后拨打110报警。现在她两个女儿因害怕被告报复都不敢回家,她儿子因此事与女友分手。她认为,刘先生行为严重侵害了她的名誉权,给她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为维护自身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8500元,赔偿财产损失1000元。
被告刘先生辩称,原告与其前夫李先生以夫妻的名义多次到张先生和孙女士处借款,后法院判决原告前夫李先生偿还该借款,但其一直未履行,他作为张先生和孙女士的代理人登门讨还债务理所当然。原告称他私闯民宅、散布谣言损害名誉、原告女儿不敢回家等纯属无中生有、恶意诬告,原告需拿出证据来证实。2010年10月初,他在原告家墙上写字催款,一共才写了十多个字,且实在是因原告前夫欠债十年不还,他无奈而为。他认为,涉诉宅院属于原告前夫李先生所有,且法院已就该处宅院予以查封,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前夫欠款不还,被告却在原告居住的宅院喷涂字迹,对原告造成了不良影响,理应予以恢复。考虑到原告已将字迹予以粉刷清除,原告也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名誉被损害的事实,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但对原告购买相关材料的合理损失,被告应予负担。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财产损失800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一直未履行,后法院强制执行,从被告银行账户强制扣划存款八百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