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乐居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对房主王女士委托的一套房屋进行出租,租期内,称房屋漏水,房主未尽维修义务起诉至法院。昨天,东城法院依法驳回了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
中介公司诉称,其与房主签订房屋委托合同一份,合同期内因房屋自然老化造成卫生间、厨房漏水严重,无法正常使用,严重影响其代理客户及楼下业主杨某正常生活,多次催促房主维修防水层,但至今未能维修,依据房屋委托合同的约定,被告因延误维修造成原告代理客户损失的,由被告承担相应责任,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退还原告三个月房租8700元,赔偿原告两个月房租损失5800元。
被告辩称,原告将被告的房屋出租给龙潭眉州私房菜作职工宿舍,房间里面居住了20多个人,卫生间只有一平方米,由于租户使用不当造成卫生间和厨房漏水,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另查,因北京乐居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租户严重扰民,房主王女士曾在东城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获支持。截止原告起诉时,该房屋仍由原告的租户租用,且租金已经支付。房屋未交还 给被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过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认定,房屋出租委托合同解除的原因是原告没有解决其租户的扰民问题,而非被告原因,原告以被告违约为由要求其赔偿合同约定一个月租金的损失,没有合同依据,也未提供证据,故对于原告要求赔偿损失法院不予支持;虽然出租委托合同已经解除,但截止原告起诉时,该房屋仍由原告的租户租用,且已超过三个月,原告已经收取了租户的租金,故原告无权要求被告退还已经发生的三个月租金8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