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赃物仍购买 贪图便宜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2-05-14 14:58:05


    一男子为贪图便宜而购买他人盗窃得来的摩托车,触犯了刑法而获刑。近日,一刘姓男子被石景山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据了解,2011年7月某日,被告人刘某意图购买一辆二手摩托车。但他并未去正规的交易市场,为贪图便宜,经中间人介绍刘某在明知车辆无合法有效凭证的情况下,以远低于当时市场价的价格购买了一辆他人盗窃得来的摩托车。几天后,失主发现了这辆摩托车并报了警,刘某于当日被民警查获。刘某对自己购买赃车的行为供认不讳,随后带领民警将中间人陈某抓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刘某认罪态度较好,且有立功表现,并主动交纳罚金,可以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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