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报名参加了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开设的自考辅导班,因未交齐学费,毕业证书下发后,培训公司将毕业证书扣留,要求薛某先行补齐学费。此案已由西城区法院受理。
培训公司诉称,公司与薛某签订自考辅导保过班辅导协议,约定辅导薛某参加东北师范大学自考本科段学习。薛某在培训班的辅导下已经取得了该专业的本科自考文凭。但是薛某在支付了部分辅导费后,后期学费一直未支付。
薛某辩称,签订保过协议后,自己缴纳了部分费用,参加两次考试之后自己就没有再参加考试了,培训公司办证过程不合法,自己不要该毕业证书了。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自考保过班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薛某在培训公司安排下,在约定时间内取得毕业证书,合同义务已经完成。培训公司要求被告给付学费,理由正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