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购买民房 遭悔诉认有效
发布时间:2012-05-14 15:10:11
原告张某称,其与被告王老汉系同村村民,2011年8月22日,二人口头约定,张某以王老汉的名义购买位于密云县石城镇某村的两间房屋及院落,当时即给付王老汉两万元,王老汉用此款支付了购房款,2011年8月28日,双方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王老汉自愿将购买的两间房屋及院落卖予张某,张某给付其三万元,此款名为购房款,实则好处费,现双方已形成了事实的房屋买卖关系,被告却毁约,经村、镇司法所调解未果,故起诉,要求确认坐落于密云县石城镇某村的两间房屋及院落归原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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