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诉称:其系魏某之女。因原告体弱多病,无法正常照顾魏某,于2011年4月6日与被告东城区什锦花园养老院签订《北京市养老服务合同》,将魏某送至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什锦花园养老院处,由后者进行照顾。2011年10月23日晚7点左右,被告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原告,称魏某在马桶上方便时摔伤。原告赶到被告处,经了解魏某伤情后,将魏某送至医院,经医院诊断,魏某右股骨粗隆间骨折,需要手术。手术很成功,但术后魏某肺部感染,经抢救无效于2011年11月11日死亡。
原告认为,因被告的过错致使魏某受伤并导致死亡,故向我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各类损失十四万余元。案件审理中,当事人申请对养老院过错与老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现鉴定结果已出,我院将进行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