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诉称,他系平谷区东高村镇东高村居民,婚后与妻子及岳父岳母一起生活。1980年,岳父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了一处宅基地,并于1981年共同建造北正房3.5间,即本案诉争的东高村西城街某号宅院。后岳父岳母去世,王某夫妇于2003年在同村购买另一处房屋。2004年,王某将涉诉房屋卖与朝阳区居民赵某。2010年2月19日,赵某与第三人签订协议,将涉案房屋卖给该第三人,第三人系东高村村民,现涉案房屋由该第三人所有并居住。王某认为,赵某不属于本村村民,无权购买农村房屋。现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自己与赵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