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虽解除 养子主张要继承

发布时间:2012-05-17 09:02:21


    原告张某诉称,他两岁时其大伯、大妈将其收养为子,后养父母翻建正房五间即现涉诉房屋,当时原告生父母给养父母400元钱用于帮助建房。原告为准备结婚,在宅基地院内出资建东厢房两间,原告对养父母一直孝敬有加,尽了全部赡养义务,街坊四邻有目共睹,有口皆碑。原告养父去世,其遗产未做继承分割。随后不久,养母与被告李某同居生活,后养母将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经调解最终解除了收养关系。2011年10月,养母去世后,整个宅院竟被被告霸占。原告认为,他对养父母尽了全部赡养义务,为养父养老送终,对养父在村里的2011年土地流转费1650元,政府补贴的利益属于遗产的一部分,原告均具有请求权。原告自建东厢房两间应归原告所有,养父的遗产正房五间和西厢房一间,原告应享有一半份额的继承权,其宅基地使用权也应由原告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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