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拖行乘客 公交公司被诉

发布时间:2012-05-17 09:05:56


    原告李老太诉称,2011年8月24日,原告自顺义区石门公交车站乘坐公交车,在顺义区社教中心下车时,原告背包在司机高某关门时被夹住,原告被拖行10米远后,公交车才停车,导致原告倒地受伤。经顺义区医院诊断脑外伤神经反应及多支原组织损伤,需要休息,并需要陪护一周,后经治疗34天。为此,不仅给原告带来了损失,还耽误了原告的工作。故起诉公交客运公司、高某、保险公司三方共同赔偿护工费、误工费等共计5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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