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丧事放鞭炮炸伤人 被索近四十万元赔偿
发布时间:2012-05-17 09:08:47
原告于先生原是某小区物业管理处一名车管员。2011年7月12日,被告马某在为其伯父操办丧事,一名操办丧事的人员在该小区门口放鞭炮时将于先生的左眼炸伤。经同仁医院诊断,其伤情为:左眼球玻璃体积血、左眼视网膜脱离、左眼脉络脱离、左眼球破裂伤术后、左眼晶体不全脱位、左眼虹膜根部离断。经司法鉴定,于先生左眼的伤情构成8级伤残。故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医药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内的费用共计三十八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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