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办理产权证 开发商被诉违法销售

发布时间:2012-05-17 09:16:45


    沈女士起诉称,2010年3月20日,在受某房地产开发售房人员虚假宣传的情况下,其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四份《协议书》,购买了位于大兴区旧宫镇的房房屋四套。合同约定,开发公司应于3月31日将房屋交付,并签订《北京市商品房现房销售合同》,依法办理相关产权变更手续。协议签订后,沈女士依约向开发公司支付购房款200000元,但开发公司未能交付房屋。后得知开发公司系违法销售,沈女士所购房屋根本不能取得产权证。故将开发公司诉至大兴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其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四份,开发公司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200000元,赔偿损失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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