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片播放未如约 影视公司被诉赔偿

发布时间:2012-05-17 09:17:19


    原告张先生诉称,自己系“金色童年”——全国青少年经典文艺作品展演文艺晚会影片的制作人。2011年10月上旬经人介绍,张先生与被告北京市坤仗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代为办理“金色童年”晚会影片于2011年10月30日7点55分在内蒙古卫视的有偿播出合同,并按约定向坤仗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了内蒙古卫视的占聘费、监审费、广告补偿费、落地费等共计人民币六万元整。但“金色童年”晚会影片未能按约定时间在内蒙古卫视播出。原告认为被告未能安排相关播出事宜,已经违反了双方的合同约定,给原告造成了严重影响及巨大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北京市坤仗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已收取的内蒙古电视台有偿播出费用人民币六万元并赔偿影片未能按计划播出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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