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岁的河北农民孙振燕,与24岁的男友辽宁无业人员秦喆涉嫌抢劫被提起公诉。日前,北京二中院终审裁定驳回孙振燕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其八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1.6万元;判处秦喆六年有期徒刑,罚金1.2万元的判决。
孙振燕、秦喆经预谋后,先后于2009年6至7月间,分别在本市朝阳区工体附近或春秀路东侧华通新饭店附近,采用孙振燕上前对单身行走的邵某等人进行殴打,将被害人手中的iphone电话打掉,秦喆趁机拿走进行抢劫。孙振燕在行抢时被当场抓获。后秦喆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退赔的5700元在案。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孙振燕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孙振燕伙同秦喆,多次采用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财物,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两人参与的第三起抢劫犯罪系未遂,秦喆另具有自首等情节,可依法对二人所犯抢劫罪均予以减轻处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