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餐馆的店员在为客人挪车过程中操作不慎,致该客人的路虎车损坏。车主王先生将餐馆诉至法院,要求索赔各项损失近六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
原告王先生诉称,他到餐馆就餐期间餐馆店员请求王先生配合挪车,但王先生已经饮酒,店员便提出由自己代为挪车,王先生同意并便将其路虎车钥匙交给店员。结果店员挪车时不慎将车辆撞到护栏上并撞上了在餐馆就餐的另一客人的车辆。交警接警后查知该店员没有驾照并将其拘留。由于该店员是餐馆雇员,故诉至法院,要求餐馆赔偿其修车费、交通费共计近六万元。
被告餐馆辩称,该公司对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但该公司并没有代客挪车的服务,店里员工代客挪车的行为是员工的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王先生在要求店员代为挪车时,既没有审查店员的驾驶资质,也没有告知店员其车辆的特性,也存在一定过错,而且王先生主张的修车费过高,交通费不同意赔偿。
最后,经过法官调解,双方表示相互理解并达成调解协议,由餐馆赔偿王先生修车费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