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杨先生在北京某有限公司所属的商场处购买了防晒乳液一瓶,回家后查看该产品没有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司进行双倍赔偿,本案已由西城法院受理。
杨先生称,2012年2月13日,自己在北京某公司所属的商场处购买了一瓶“安尚秀冰爽美白防晒乳液”,单价158元,规格60ml,购买后回家查看该产品没有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自己后来又通过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了咨询,得知这样的产品是不合格产品。
杨先生认为,商场在销售该产品的时候欺诈了消费者,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场对原告进行双倍赔偿,还要支付自己因本案造成的误工费、交通费共计3000元,诉讼费由商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