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后连撞21辆车 出租司机获刑六年

发布时间:2011-12-17 18:25:13


    31岁的出租车司机陈某吸毒后,驾车驶向西四环主路连撞21辆车。检察机关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陈某提起公诉。昨日,丰台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六年,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检察机关指控,2010年7月26日7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本市大兴区金星桥西二百米处自己驾驶的出租车内,以注射的方法吸食毒品海洛因,后驾车停靠在本市丰台区西四环青塔铁路桥辅路。被告人陈某在车内睡觉时遇有男子敲其车窗玻璃,惊醒后误以为该男子欲对其抢劫,即驾车逃走,在明知自己控制能力减弱的情况下仍将车驶至本市丰台区西四环“青塔桥”南侧由南向北主路上,后连续刮、撞被害人樊维等人的21辆机动车,造成22辆机动车损坏,共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152191元。

    被告人陈某于2010年7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丰台镇派出所查获。

    被告人陈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事实没有提出异议并表示认罪,但称其吸食毒品的地点应为丰台区西四环青塔附近而不是大兴区金星桥附近。陈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有自首行为;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本案民事赔偿已协商解决,陈某也已赔偿了公司的经济损失;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较好;此次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陈某属间接故意犯罪。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陈某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处罚。关于被告人陈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吸毒地点提出的异议,经查,被告人陈某对其吸食毒品的具体地点在公安机关和当庭供述不同,现虽无其他证据证实,但该情节并不影响本案对被告人陈某吸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事实的认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有自首行为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认定;但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的意见,经查,陈某到案后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涉嫌毒品犯罪的嫌疑人,但经公安机关审查,认定该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证据不足,已予以释放,故被告人陈某的行为不符合立功的条件,对辩护人的该项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陈某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故本院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本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应与此次犯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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