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队伍建设,强化岗位责任,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切实落实领导干部“一岗双责”责任制,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确保公正执法,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院领导干部在干部队伍建设中的主要责任是: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队伍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院实际,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对职责范围内干部队伍建设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和指导、监督;
(二)建立健全队伍教育、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监督机制,依法从严管理;
(三)严格按照规定录用、选调人员,防止和纠正录用、选调人员上的不正之风;严格按照规定选拔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格执行司法工作制度,防止和纠正工作上的不正之风;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防止和纠正乱收费和奢侈浪费的不正之风;
(四)加强宗旨教育,强化干警的公仆意识,反对特权行为,不断提高公正司法的水平;
(五)履行监督职责,对本院各部门的干部队伍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政情况及干部队伍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重视和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对本院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
第三条 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追究违法违纪工作人员所在部门有关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必要时,追究有关院领导的领导责任。
第四条 干部队伍建设领导责任追究,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责令检查、限期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四)暂缓晋职、晋级;
(五)停止执行职务;
(六)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上述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法院工作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违法违纪情节严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可以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条 法院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行政记过直至撤职处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一)滥用枪支、警械,致人死亡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在押人员脱逃、自残或者死亡的;
(三)徇私舞弊、徇私枉法、枉法裁判,造成无罪的人被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致使重大犯罪分子逃避刑事追究的;
(四)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减刑、假释,情节严重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利用职权参与“黄、赌、毒”活动,或为“黄、赌、毒”活动提供保护,或者干扰、妨碍查处“黄、赌、毒”活动,情节严重的;
(七)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 法院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案件或重大责任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该院有关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警告直至撤职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一)发生集体私分、变相私分罚没款、物或者赃款赃物等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的;
(二)违反规定经营或者参与经营娱乐场所,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违反规定收费、罚款,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发生严重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拒不执行上级政法机关的决定、命令、裁判,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作出错误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违反规定,超越职权,滥用警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违纪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七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按照中央、省、市、区委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八条 法院领导干部对责任范围内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案件或者重大事故,主动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严肃查处并挽回影响、损失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第九条 法院领导干部认为上级的决定、命令有错误,并及时向上级报告,在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的情况下,执行决定、命令后发生严重后果或者责任事故的,不予追究责任。
第十条 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应当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有关法律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干部,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纪检监察机关申诉,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南岔区人民法院党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