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安装暖气管未安阀门导致暖气试水时跑水,原告李某将暖气片销售公司告上石景山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原告李某诉称,2011年9月,原告与北京某散热器销售公司签订了散热器订购合同。后该公司上门安装了暖气管,但未安装完成。2011年10月,被告公司前后两次来给暖气管做调整,因工作疏忽暖气没有安装阀门。2011年10月29日原告暖气试水跑水,导致楼下两家主卧室墙角墙皮出现气泡发黄。事出之后,被告因担心再次跑水主动要求组装暖气片,但对于因跑水造成的损失拒绝赔偿。
原告认为被告拒绝赔偿耽误了工期和最佳修补时间,要求被告承担楼下重新装修的全部费用6200元,误工费用2800元,精神损失费用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