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女串通卖公司房 被诉判令合同无效

发布时间:2012-08-21 15:12:22


    方女士在北京某公司担任销售总监期间,以公司的名义将一套房屋出售给了母亲谭女士。该公司将方女士和谭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判令合同无效。近日,丰台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原告诉称,2011年6月,谭女士声称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丰台区的一套100.73平米的房屋,以123万余元的价格卖给谭女士。合同附件中约定,原告应于2010年10月30日交房,被告一年后才需付房款。方女士当时任公司的销售总监,负责合同的审批、签署,该合同内容明显与常理相悖,又是在方女士离职后立刻出现。原告认为,该合同系二被告恶意串通损害原告的合法利益,依法应被确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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