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疑前夫与人有染 泼硫酸伤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2-08-21 15:14:03


    贾某(女)因怀疑前夫与人有染而泼硫酸伤人,被检察院公诉至西城法院,此案现已由西城法院审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0年11月20日14时,贾某因怀疑其前夫刘某与被害人吴某有染,在西城区一家茶艺馆内,将其事先准备的硫酸先后泼向吴某及刘某面部,致使两人被硫酸烧伤,经法医鉴定均为重伤。案发后,贾某本人及其家属累计向吴某赔偿了人民币240余万元。吴某对贾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其责任,并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刘某放弃民事赔偿请求,同时也表示对贾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其责任,并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贾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重伤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损害了公民的身体健康,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贾某犯故意伤害罪成立。由于被告人贾某在实施违法行为时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从轻处罚。且被告人贾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吴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据此,法院判决贾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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