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无法偿还欠款,便在债主的要求下,为其非法制造枪支,用于其放高利贷讨债之用,后因被举报,债主将枪支转给邻居保管,最终三人因涉嫌非法制造、持有枪支被公诉至顺义法院。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0-11月期间,被告人谢某(男,38岁,黑龙江省人)因无法偿还借被告人高某(男,30岁,黑龙江省人)的欠款1500元,便在高某的要求下,利用购买的铁板、钢管等材料及电钻、钢锯、钳子等工具非法制造枪支一支和子弹50发。2011年10月20日左右,被告人谢某将枪支交予被告人高某,高某利用枪作为放高利贷讨债用。后谢某觉得好玩,又利用同样方法,再次制造一支枪支,藏匿在其暂住地。被告人高某将枪支藏匿于其暂住处内,后因被人举报,2011年11月18日,他将该枪支交予其邻居被告人王某(男,24岁,河北省人)保管,王某将枪支藏匿于其经营的汽车修理厂内,后公安机关于2011年11月18日、19日将上述枪支起获,被告人谢某、高某、王某被查获,枪支已罚没。经鉴定高某、王某持有的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在谢某处搜出的枪支系可以发射制式子弹的枪支。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非法制造枪支,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王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9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0年6月1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高某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7年11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7月24日刑满释放,二人均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