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楼道里没有等和扶手,李女士两次在楼道摔伤,多处骨折。李女士起诉物业公司索赔。日前,昌平法院受理了此案。
李女士是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中苑的业主,2008年3月入住。李女士称:自己居住的楼房一层单元门为全封闭式,光线本就暗,且没有灯光照明,从电梯间到单元门之间有九层台阶,台阶两侧也没有扶手。2008年5月18日上午,李女士下楼遛狗,出电梯下台阶时,因楼内一片黑暗,原告什么也看不清,只能摸索着下台阶,在下最后一阶台阶时一脚踩空,李女士一下子摔了出去。经北京大学第一医院诊断证明,李女士右股骨头骨折。
李女士出院后,找到被告物业公司的楼管员小宋,要求安装楼道灯和楼梯扶手,被告将楼道灯安装好了,但是一直未安装楼梯扶手。李女士家人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被告同意赔偿,但就赔偿数额双方未达成一致。
2010年1月2日,正值元旦期间,李女士全家外出聚餐,当原告下楼时,楼道灯又不亮了,李女士在下台阶时因为右腿有伤不能弯曲,只能用左腿一点一点试着往前蹭,但因为楼道太黑,李女士在下台阶时滑了一下,因为没有楼梯扶手,李女士又摔了出去,经诊断为右胫骨平台骨折、右踝关节骨折、右腓骨小头骨折、右腓精神损伤、右膝内侧副韧带损伤等。
李女士认为,因为被告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导致其二次受伤,给李女士身体和精神带来极大痛苦,李女士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近3万元。